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607号)等文件,现将居民、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电网直供环节,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 终端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的过程。
二 、转供电电价相关政策
(一)工商业转供电电价政策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12%。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 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9204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 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 不得超过12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山东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公布。
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 购电价”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 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二)农业转供电电价政策
1.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 ),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 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 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对暂时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水利工程(如井灌区) ,供水单位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计收水费,其水价计量单 位为“元/千瓦时”,各“以电折水”供水单位要严格落实水价 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居民转供电电价政策
未实行“ 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费用。
三、工商业预购电管理
(一)预购电价核算
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 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
(二)现行预售电价
按照第三周期输配电价调整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上述三项合计由原每千瓦时0.9185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9204元。
(三) 电费结算方式
“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 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非电网直供主体收费规范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 收其他任何费用;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 、违法行为投诉方式
如发现非电网供电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总务处
2025年10月22日